长篇影评
1 ) Run of his life以及Marcia和Chris
陪审团最后verdict不是认为他无罪,是认为他有罪但证据不足,所以最终无罪。
run of his life的书刚看了开头,作者特别批判marcia太自负和darden能力不足,其实这个案子明显是家暴升级成故意杀人,一开始看起来证据确凿的案子最后是实打实的证据不足,不能全怪辩方。
而辩方律师赢得也并不光彩,如果没有LAPD种族歧视的历史和之前的暴动,没有那些特殊的背景,他们恐怕也是赢不下来。但是这个案子是不是从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种族冲突,无从可知。
如果这个案子放在现在me too movement的大背景下,估计舆论是一边倒地认定有罪吧……
最喜欢这个剧在这个案子中找到的视角是媒体刻画,尤其是当时媒体对于marcia的性别歧视,在二十年后的今天是如此不可想象又如此熟悉,二十年前大家讨论种族歧视,二十年后大家讨论性别歧视,看起来时代进步了,但仿佛什么都没有变。
ps.蕉蕉演得真好,水到渠成不费力,视后大满贯是必然。Marcia本人很喜欢也很感谢蕉蕉的角色刻画。
最后看到现实生活中的这些人,忍不住唏嘘感慨,天大的事,到头来都能move on了,人生不过如此。
关于Marcia和Chris的更新:
演Chris的演员Sterling说他和蕉蕉的感情和剧里角色的发展惊人地相似,俩人拍戏前后都会黏在一起聊演戏聊人生。宾馆房间门前那场戏,拍第一条的时候Sterling忍不住想kiss蕉蕉,导演说你随便发挥,所以在蕉蕉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吻了她,蕉蕉be like mind blowing shock。后来拍的几条每次蕉蕉都以为Sterling要吻她但又没有,不得不说两个演员chemistry确实简直火花四射,竟然忍不住有点好磕。(蕉蕉在和凯凯大魔王视频时候大魔王说你俩chemistry太火爆了I don't wanna know how,蕉蕉be like casually blurted out that they had sex for the authenticity,我震惊了……)
蕉蕉和Sterling私下里都觉得Marcia和Chris当年发生了一些故事,something was going on……
后来看了Marcia本人和Chris本人的自传,万万没想到辛普森案子除了辛普森是不是凶手之外,最大的疑点竟然是Marcia和Chris有没有过relationship……
youtube上看了不少两人的采访,每次采访必问这个问题,两人都非常默契地不肯定也不否认。Marcia在这个剧热播的时候上Ellen show,Ellen问了她三次did you make out?她不停地大笑到一直转移问题到头来也没否认。
Marcia书里说裸照事件后Chris安慰她说你在照片里很好看,Marcia哭着说你不觉得我胖吗,Chris笑说no way man, you know it gave me woody(生理反应)。看到这段简直震惊……Marcia在书里对Chris的描述是如此indulgent和intimate,她对其他任何人甚至对她的前夫都没有如此描写。她说有很多人猜测她和Chris是不是lovers,重点来了!Marcia再一次没有否认,只是说这个问题是irrelevant,她和Chris的感情是beyond lovers,因为只有他们两人一起经历这一切,所以只有他们两人懂。
Chris说案子结束后他万万没想到所有人问他最多的问题是他是不是会和Marcia结婚,他说也许这个案子太过悲剧,所以人们希望一些美好的delusion come out of this。书里他坦诚attracted to Marcia. She is wonderful. 采访的时候说如果他们两人真的在一起,所有人都会将这个案子的败诉怪在他们头上,认为他们两人因为感情而没有全力以赴,这是他们承担不起的。
从某种意义上,Marcia survived。在辛普森案子后她一直在写书,也是畅销书作家。这个剧对sexism角度的剖析尤其是蕉蕉对她的刻画,某种程度上让她再次大爆,但这次她在大家心中变成了英雄,变成了二十年前饱受性别歧视的坚强职业女性和单亲妈妈,而不再是ambitious cold bitch。看到她现在的状态我内心总算有点安慰,finally something good come out of it.
而Chris never made it。这个案子彻底摧毁了他的信仰。他似乎再也没能从glove fiasco的阴影中走出来。奇妙的是,后来他结婚了,妻子也叫Marcia,这仅仅是巧合吗,也许只有Chris自己知道了。
2 ) 转一篇辛普森案的评论
来源丨林达著《历史深处的忧虑》
卢兄:您好!
我记得就是在辛普森案裁决宣布的那天晚上,我开始给你写这个案子的。我现在还记得周围所有的人在那天经历的冲击。洛杉矶的上午十点,是美国东海岸的下午一点,所以,那天我和周围的朋友都度过了一个非常心神不宁的上午。我曾经经历过一次美国大选,人们等待新总统的选举结果都远没有这样紧张的气氛。新闻界事后报道说,在宣布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圌上圌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的判圌决。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不识时务的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闭嘴”。在迈阿密的银行里,出纳员停止点钞,排队的长龙突然消失,大家都去看电视了。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变得非常缓慢,到一点十分,在显示股价的标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无罪”,之后,交易才恢复正常。平时充满交易员震耳欲聋喊叫声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几分钟完全鸦雀无声。首都联邦政圌府的高级官员,平时你很难让他们承认,有什么事情会比他们手头的公事更重要,但是这一天,一度各机关部门几乎停摆,从白宫到国会和联邦各部门,原定下午一点钟举行的许多有关国家政策的简报,听证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为了等待辛普森的审判。人们用各种方法获得消息。首都的自行车邮递员利用无线电从公司调度那里获得结果,一路喊叫着告诉行人。
这在美国是异乎寻常的一刻,令美国人自己都无法想象。最千差万别,最各行其是的美国人,居然同一个时刻,全国一致,千千万万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做着一件完全相同的事情,“所有的例行圌事物都被巨大的好奇心所吞没”。
尽管我和许多美国人一样,想到过会是这样的结果,但是我也和他们一样,久久无法从巨大的震动中回复常态。这一宣判,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多。
审判刚刚结束,检辩双方和当事人双方的家属立即分别举行了记者招待会。辛普森的儿子读了他父亲的一份声明,他表示“将以抓到杀害妮可和高德曼的凶手为此生最重要的目标”。检方和被害人家属在电视镜头面前,几乎可以用“悲壮”二字来形容。检方的律师们动情地与被害者家属拥抱,互相表示感激和安慰。看着这个律师团所表现出来的“团队精神”,确实非常令人感动。尽管他们是在一个“关键大赛”中踢输了的“球队”,但是你看到他们依然团结,互相分担失望和痛苦,领队的女检查官克拉克高度赞扬和感谢了他的同事。在这一年中,他们都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克拉克本人还因为夜以日继的工作,失去了她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老高德曼最后一次声音颤抖的讲话,振荡在美国的每一个角落:“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恶梦降临的一天,今天是第二个恶梦。今天,并不是检圌察官输掉了这个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
辩方律师在最后结辩时的“种族策略”,已经使得这个案子在社会上的影响不可能不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许多相信辛普森无罪的黑人高兴地庆祝“正义和公道得到了伸张”,在电视台的街头采访中,许多白人表示失望。但是,这种分野并不是绝对的。略为理智的人,都是根据他们的分析和直觉,在对这个案子作他们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种族归属。事实上,不管是黑人还是白人还是其他种族,都依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结论。大多数美国人在判圌决出来之后,都还是认为辛普森是杀了人的。问题是,不管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事实总是无可置疑地摆在所有的人面前:在美国,这两个被害人被以十分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妮可的头颅几乎被割了下来,但是凶手并没有归案。也就是说,不管辛普森是否寻到了他的“正义和公道”,被害人的正义和公道肯定尚未得到伸张。
因此,整个美国几乎都无法从一个精神重负中解脱出来。因为实际上,大家都背着很沉重的“追求正义”的负担。人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世纪大审判”审了一年,结果嫌疑犯被宣布无罪了,凶手却还是没有结果,甚至于现在连嫌疑犯都没有了。所有的人中,最感到不堪重负的就是法律工作者了。因为他们比任何人都更清楚美国司法制度的机制,更清楚维持这个制度的理由以及为此支付的代价。他们比别人经历更大的精神矛盾和冲击,这是因为,那些沉痛的代价通常是经过他们的双手,亲手支付出去的。在法庭宣判后不久,一向给人以冷静镇定印象的伊藤法官,在他的办公室里和他当警官的妻子忍不住失声痛哭,互相安慰,过了很久才平静下来,回到法庭与辩方律师握手。这时,检圌察官已经早就离开了。那段时间,我们每天通过“法庭”频道收看审判情况,“法庭”频道的几个年轻人,非常出色地为这个案子作过大量转播,采访,评价等工作,宣判后,他们也显然心情沉重。问到他们的感想,其中一个年轻人说,我在这个法庭守了9个月了,我不知道我以后是否还会做这个工作,但是我知道,经过这次审判以后,我不会再和以前完全一样,美国也不会再和以前完全一样了。
在社会上大量认为辛普森有罪的人们,都希望找出这场对他们看来不可思议的谬误的罪责承担者。因此,各种批评接踵而至。有的指责陪审员的情绪被辩方律师的“种族煽动”所左右,忘却了自己神圣的职责,因为陪审团中有9名是黑人。也有的估计他们是在这个案子中被隔离得太久了,急着回家,因而根本没有认真研议,草草就作出了判圌决。在这里以“技术型”著称的华裔则嫌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太低。在陪审团中间,只有3名大学以上学历的。他们说,要是那12名陪审员都是博士或硕士学位的“老中”,辛普森还会有救吗?……在种种说法中,“种族主义情绪导致误判”和“辛普森金钱买正义”是最多的两项指责,甚至欧洲和其他国家,都纷纷传来类似的批评。
写到这里,我想先告诉你几个很有意思的情况。
你在最近的信中曾经问过我,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在这一年里,美国所有的人都在问别人或被别人问这个问题。在该案审判的不同阶段,在时而检方占上风,时而又是辩方占上风的时候,这个问题曾被一遍遍地提出来。后来,尤其在辛普森案判圌决之后,我突然发现,另一个问题或许更有意义。于是,我开始问我身边所有的朋友,我先问他们,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他们中的大多数回答说,他们认为辛普森有罪,然后我再问他们,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罪名成立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些人答得有点犹豫,有些人则非常坚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回答说:不会!
在辛普森判圌决之后,报纸上一直大量报导,大部分的黑人认为他是无罪的,大部分的白人认为他是有罪的。接着新闻媒体又做了这样的民意测验,他们问,你觉得辛普森是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绝大多数的人,不论他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罪有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还有,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意见不和的消息不时见报。最初呼声最高的夏皮罗律师明显从主角的地位退了下来,而且到后来,他和另外两名律师,看上去几乎很少交谈。在判圌决之后,夏皮罗发表谈话说,“过去我的立场始终是相同的,那就是,种族意识将不是,而且应该不是此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不仅打出了种族牌,而且把它当做王牌来打。”谈到卡可伦把佛曼比作希圌特圌勒,夏皮罗说,“我非常生气。我认为,纳圌粹大屠圌杀是现代文明中最残圌暴的人类事件。而纳圌粹大屠圌杀是希圌特圌勒干的事。在我看来,把佛曼这个人和这样一个凶恶的人相比,是错误的。”他谈到,卡可伦这个提法事先并没有和他商量,,他今后也不会再和卡可伦进行这样的合作。
这一切都说明了什么呢?
首先是,这支“梦幻球队”是踢赢了,但是它赢得不够光彩。在宣判第二天的报纸上,有美圌联圌社的两张照片。一张的标题是,“梦幻队,赢了!”,照片上是宣判后记者招待会上的辛普森律师团阵容,另一张的标题是,“空忙一场,失望!”,拍的是检圌察官克拉克和达顿在宣判时的表情。如果没有标题,如果让你仅仅根据这两张照片的脸色去判断输赢,你肯定莫名其妙。因为胜利了的“梦幻队伍”和输了的检圌察官一样,一脸沉重。我相信,他们作为名律师,作为这一行当专家中的专家,他们自己清楚,而且知道同行们也清楚,他们赢得并不光彩。他们唬得住老百姓,却骗不过明眼的内行。
正如夏皮罗所说的,他们不应该“打种族牌”。就和在球场上一样,有的队“球风好”,有的队“球风不好”,球风不好的队也能够赢,他们的一些小动作也许还不能算作犯规,但是这样的球队虽然赢了,却不能得到球迷和同行的尊敬。看来,夏皮罗确实是这个律师团水平最高的一个,也是最顾及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心的一个。可以想象,在决定辩护策略的时候,这个律师团有过多么激烈的争辩。但是,很不幸,夏皮罗的意见没有占上风。你也许会说,如果不打“种族牌”,会不会输呢?夏皮罗之所以会在最后发表这样一个声明,就说明他和所有的明白人一样清楚,不这样做,他们一样会赢。
不打种族牌,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揭发佛曼在初审阶段撒谎的事实,以及佛曼这个人有种族主义倾向并且没有警圌察的职业道德这样的事实。正是这些事实,使得陪审团有充足的理由,对佛曼这个证人和与他相关的证据提出疑问。同时冯警官在取证操作和保管物证中的失误,以及我以前介绍过的各种疑点都依然存在。再加上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陪审团判圌决的法律要求,使得检方在结辩之前就大势已去了。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陪审员把个人的臆断猜测,尽可能地与陪审员职责所要求的法律判定区别开来。因此事实上,你在美国可以理解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就是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这也是我前面所说的,我的美国朋友们对我提出的两个问题:“你认为辛普森是否有罪?”和“你如果是陪审员,是否会判他罪名成立?”他们会给出不同答案的原因。
辛普森的陪审团,在辩护策略上,当然有很多不同的选择。面对检方的强有力证据,有人考虑到陪审团的种族比例,提出打“种族牌”,以期增加更大的保险系数,也是正常的和意料得到的。但这不是正直和光彩的。这种做法,不仅是对证人的一种不负责任,也是对一个多民圌族的社会的一种不负责任。你也许会问我,那么到底这张牌是不是起了作用呢?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呢?这使我想起了曾经读过的一篇文章,以及有关这篇文章和周围的人发生的讨论。
这是一篇提倡女权的文章。它谈到,女性待人处事的态度和她们的语言都与男性有很大的不同,作者例举了许多女性的习惯用语,分析了其语言特征,主要是它的柔性的一面。作者指出,这说明了女性长期以来,在社会上的不平等地位,使得她们逐步地习惯于谦和,柔性和没有自信心。但是,当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发现,女性不但与男性有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不同,显然还有她因生理不同而产生的心理不同,这些因素同样也影响了她的态度和语言特征。最后,大家争论的结果就是,事实上,你根本已经无法完全辨别出,在女性的语言特征中到底哪一些是生理和心理的因素造成的,而哪一些是由长期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因素造成的。
在这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里,我想,也永远无法分析清楚,有几个人,在多大的程度上受了被告律师种族情绪煽动的影响。人们的猜测和指责并不能说明这个问题,陪审员从法庭出来以后对这种指责的否认也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尽管法律对陪审员有严格的要求,但是,我说过,他们都是大活人。这也是任何法制社会在穷根追底的时候,人们常常会遇到的困惑,因为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是“人”在那里进行。从前面我介绍的美国权利法案的200多年的实行历史中,你也可以看到,每个历史阶段,由于“人”的不同,理解和实行的情况也就不同。但是,从它整个的实行历史来看,是在不断趋进于它的立法本意,这也是美国社会本身在进步的表现。那么,辛普森的陪审团在被告律师“种族牌”的影响之下,他们的裁决是否趋近于立法本意呢?这个答案,我想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拨去被告律师“种族牌”在这个案子上所罩上的迷雾,审理和判定的逻辑都是清楚的。这也是在社会上作民意调查,任何一个种族都没有一个一致定论,而这9名黑人,2名白人和一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却会有一个一致定论的原因。陪审员的判断逻辑是与民众不同的。况且,只要这12个陪审员中间有一个不同意,陪审团也无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同时,这也是民意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审判”的原因。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想,如果凶手是判罪了,那么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么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圌决,那么,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么可说的。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圌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圌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圌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圌府和政圌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圌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这里我想谈一谈有关辛普森“金钱买正义”的指责。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圌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圌府的检圌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圌察局的调查开支。
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说的一个平民被告面临强势,实在不是一个什么轻松话题。警圌察和检圌察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圌讼,他们有可能是象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样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圌法圌犯圌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当一个政圌府,或是政圌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圌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么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森并没有公布他为了应付这场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钱。但是一般的判断都是他已经早就用完了他的钱。他必须用将来挣的钱来归还欠债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钱,我觉得首先要搞清楚“金钱买正义”这句意义不明确的话,到底指责的是什么。我想问的是辛普森是到哪里去买来了正义,他是送钱给检圌察官,法官或是警圌察了吗?是从他们那里去“买”正义了吗?显然不是这样。他是花了巨款,但是买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他用这笔钱得以能够在全国各地收集证据,并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与对方据理抗争。这里我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钱买正义”,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资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样正当地“买到正义”。
在美国,这方面的工作是必须做的,因为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有权利“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神探亨特”在向被抓圌住的嫌疑犯背诵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任何你讲的话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词”之后,就是背诵“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一个平民请不起律师的话,那么,他会告诉你,法庭将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宪法规定请律师是被告的权利。在美国律师有是一种收费的服务业,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呢?一般是法庭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的小时数的义务服务。这就是法庭指派律师的来源。我以前告诉过你的如“美国公民自圌由联盟”这样的民间组织,也有为平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他们经常能够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师作义务服务。对于一些民事案圌件,比如牵涉婚姻,住所,福利等等,美国联邦政圌府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这个公司去年经手了170万个讼诉。但是,这个公司不管刑事案圌件。
在美国,一个被告可以主动放弃你请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是不可以因为没有钱而被迫失去这样的权利。去年洛杉矶大火,不知烧掉了多少人家的房屋森林,结果闯祸的是一个刚刚从南美偷越边境过来的中国人。但是,他还是有权拥有一个法庭指派给他的律师,最终我记得判的刑期很短,虽然造成的损失惊人,因为他是烧火取暖,属过失犯罪,并不能因为他是一个非法移民,就夸大罪行,或加重处罚。
法庭指派的律师,当然不会都象夏皮罗,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说明法庭给你派的律师不尽职的话,你可以据此上诉,推圌翻原判,我以后再给你讲点这样的故事。不管怎么说,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是一项整个社会必须逐步去做的工作。在真正做到这一点以前,应该说,能够“买到正义”的人数越多,越表现了一种社会进步。
在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圌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才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圌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圌权,践踏公民圌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至今还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错案。比如说,假设佛曼的录音带是完全真实的话,里面就提到不止一个品质恶劣的警圌察制造伪证,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结束,司法部圌长就下令对洛杉矶警圌察局进行调查。但是,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圌狱或者困于冤圌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圌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圌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圌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记得我很久以前读到过一个笑话,说是几个来自不同国家的人在谈什么是最幸福的时刻。那些来自英,法,美的人谈的幸福时刻,都没有给我留下什么印象,使我至今不忘的是一个来自斯圌大圌林肃反时期的苏联人。他说,当你早晨被一阵敲门声惊醒,打开门发现一个人站在门口说,“伊凡.伊凡诺维奇,你被捕了”,你却能对他说,“对不起,伊凡.伊凡诺维奇住在隔壁”,这才是“最幸福的时刻”。当政圌府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圌胀到了百姓都要把这样的时刻当作“幸福时刻”的时候,也许街上盗贼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会是“安定的”,法律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但是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非常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个环节。我尽管以前知道有这么回事,可是到了美国以后,发现他们居然是在“玩真的”,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有知识就有知识,没文化就没文化,也觉得够悬乎的。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况,这是一个出了名的“现代国家”,怎么会“落后”到依靠“乌合之众”来判案的地步呢?我曾经和朋友迈可讨论过陪审团。他说,在这里,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点,我们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我们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象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
辛普森案宣判后,克林顿总统看完电视,回到办公室就写下以下声明:“陪审团已听过证据并作出它的判圌决。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们的决定。在这一刻,我们应该想到这个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属并为他们祈祷。”美国司法部圌长则在辛普森宣判后,针对陪审团制度发表了这样的讲话,“我并未发现任何认定他们(陪审团)需要改革的立论基础。我们有陪审团已经好多好多年了,在考虑改变此一制度时,我们应该非常,非常小心。”
那么,为什么美国人在世界上众多审判制度中,独独选中陪审团制度,而且守着不肯放呢?当然,你也知道,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它的产生远早于美国的诞生。在中世纪的英国,司法相当黑暗,监狱形同地狱,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纪以后,逐步建立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建圌国者们即将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肯定下来,此后的宪法修正案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佛逊就认为,这种审判制度在维护民圌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确立这样一个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联邦政圌府和政圌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的基本自圌由。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我曾经提到过,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的过程,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前人立法之后,有后人修正的可能。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你可以看到,一些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国家可以解释和实行得风马牛不相及。在辛普森案的审理中,法官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每天都受到大量法律专家的评判。最终的一个“生死断定”,总是由“人”来作出,由法官也罢,是法律专家也罢,是陪审团也罢。在辛普森案这个案子里,我们就看到,尽管双方律师充分出示了各自的证人证据,但是,即使是法律专家,也是各作各的判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律专家,照样会判出不同结果来。
例如,我前面提到过的全美首屈一指,世界著名的华裔刑事科学鉴定专家李博士,在审判结束时,他的办公室铃圌声没有断过,全美的新闻机构排队等着在电话里了解他的看法。他就认为,他对判圌决不感到完全意外,他说,他以纯科学的眼光来看,洛杉矶检圌察部门有关辛普森的证据并不能使人心服,其中最重要的关键,就是检方对被告作案的“时间顺序凑不拢,失去基本逻辑基础”。他认为,辛普森不太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连杀两人,再回家更衣销毁证据。他同时表示,还有其他物证也有重大嫌疑,比如命案现场的第一保存采证过程就极为重要,而以他的专业标准来看,“检方物证的可信度极为离谱”。但是,我们当然相信,也有其他的法律专家,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并不是说,是法律专家断案就是绝对的。这毕竟不是计算机算题,信息输进去,一按电钮,“啪”一下结果就出来了。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完全由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该摆出来的所有合法证据,都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之后,然后按照法律有关判定的指示去合议出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这个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并且尽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响,而仅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在陪审制度起源的英国都已经用得不多的时候,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而不用其它任何制度替代,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顺便我想告诉你,辛普森案的法庭里,作为被告的体育明星是一个公认的“大款”,名律师的报酬也大概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检圌察官虽然是公职人员,年薪也应在二十万美元之上。伊藤法官的薪水我无法估计,只知道法庭配给他的那把椅子,就值六千美元。而法庭上的陪审员却只有一天几美元的补贴,他们出现在法庭上,与钱没有关系。在美国,被选上的人去法庭做陪审员,是一项必须去尽的公民义务,其重要性和服兵役一样。在大学里都有规定,凡是有陪审员任务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考试。
陪审员独立于政圌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作出的判断。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最没有除了他们应该考虑的证据之外,非考虑不可的其他因素。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圌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老百姓在一般的情况下,是象一盘散沙的,在没有和外国打仗的时候,是不拧成一股绳的。美国恰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所以,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自圌由,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那么,陪审团制度确实有它难以替代的优越性。
我想起来就没法不觉得惊奇,你要知道,当初制定宪法和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者们,他们本身并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圌府权力的当权者。二百二圌十圌年前的北美,还是一块非常野蛮的土地,动不动就要掏出枪来决斗的,却有这样的“思想”在那里闪闪发光。当时美国还很不稳定,各个州松松垮垮,自行其是。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开国元勋,不好好考虑考虑如何巩固政圌权稳定江山,把不听话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认真严肃法纪政纪,该杀的杀该抓的抓,使社会迅速安定下来,却在那里担心手里的权会不会一不小心用过了头,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没出什么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会不会“走了火”。因此,开国伊始,他们认认真真讨论的头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里的枪枝武器,保护他们的民间武装,让他们拥有最彻底的自圌由,甚至建立一个保护被告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有了这么一个开头,你还想指望美国人看上去规规矩矩,整整齐齐吗?他们两百多年来,政圌府和老百姓,就这么乱中有序地互相习惯了。静下心来想想,真是觉得不可思议。
你一定记得前面的那些信里,每当我在一个方面回答了你的的问题,介绍了美国人所拥有的自圌由和权利,我就要同时告诉你,他们为此支付了什么样的代价。让你对这些代价有清楚的了解,是我写这些信的真正出发点。我们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时代,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总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向那些对于各种需求饥肠碌碌的民众,描绘不同食谱的美味午餐。于是这些人有了众多的追随者,甚至在他们的帮助下成就了自己的事业。这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往往会不幸地冒出来。一种情况是,这是一份虚假的许诺,人们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谱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却是树皮加草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是,这是一份真实的午餐,可是,当人们被引到餐桌前,才发现一个早该想到的简单真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他们还未享受到,已经先被昂贵的代价所吓倒,不知那个当初引他们走向餐桌的家伙是有意还是还是无意,他竟然从来没有提起过这样的代价。这是不公平的。
辛普森回家了,也是坐的白色汽车,电视一路跟踪,顶上有十二架直升飞机在追随,使人想起一年前的追捕场面。他跑了,永远地跑了。就是你明天发现一把凶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盘录像带,上面有辛普森杀人的全过程,也统统没有用。检圌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场起诉,因为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里,有这样一句话,“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至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做“两次困境”,将一个公民置于“两次困境”是违宪的。权利法案的这一条,限制了政圌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因为宪法的制定者认为,必须防止这样的情况:一个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证据却要判一个人有罪,当陪审团宣布“罪名不成立”之后,执法人员不甘心,明天弄到一点什么,重新起诉,后天有些借口,又重新起诉,反正你别想太平。禁止“两次困境”就彻底杜绝了这种可能。对于一个罪行,刑事起诉只以一次为限。要成功,检圌察官就必须在一次起诉中成功。如果被判无罪释放了,只有当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圌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对他起诉,否则,你只能看着他永远地逃离你的手掌心。
但是,当人们以复杂的心情,又一次在电视里,看着一辆载着辛普森的白色汽车在公路上向家里开去的时候,宪法保障公民所拥有自圌由和权利的代价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辛普森是有罪的,他已经永远地逃脱了。“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里,不错判错杀一个无辜公民的代价,就是可能有一千个罪犯被放跑了。这种代价是多方面的,不论从哪一方面去探究,都是沉重的。
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两名被害人的公道就再也无法讨还,正义再也无法得到伸张,老高德曼苍凉悲愤的声音将永远使有良心的美国人不得安宁。在“放掉一千”的同时,人们必须面对许许多多被害人哭泣的冤圌魂。人们将时时会怀疑,他们在检圌察官输掉一场场官司的时候,他们是不是象老高德曼所指责的,正在输掉一个国家?
如果辛普森是凶手的话,他放回家之后,大概也不会再去杀人。但是,谁能保证那些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而被放掉的“一千”,甚至远不止一千的嫌疑犯,回家以后会干些什么呢?“放”得越多,当然危险就越大,社会就越不安宁,这几乎是最简单的一个逻辑。每一个人都在为此支付代价。
实际上,美国人为了公民的自圌由和权利,除了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的巨大代价之外,他们人人还在付出金钱的代价。你已经看到了,辛普森一案,仅仅审理费用就达八百多万美元,如果加上警方调查取证的费用,不会低于一千万美元。你不要以为这是因为辛普森是名人,才审得时间特别长。加里佛尼亚州的一个华人圌妻子,被控谋杀丈夫来自大陆的情人和她的孩子,已经审了很久,被华裔称为“小辛普森案”,目前已经宣告陪审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失败,案子悬搁。由于检圌察官不肯放弃,最近即将开始重新审理,至少又是一倍的时间。这个时间当然就是金钱。不管最终的判圌决将是什么,陪审员应该说是谨慎的,他们至少不会因为涉案的都是外国人和少数民圌族,就草草判掉算了。他们当然不但知道重新审判要花钱,还知道钱是从哪里来的。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我以前已经告诉过你,美国政圌府不拥有任何企业,它的每一分钱都是老百姓,包括这些陪审员,交给政圌府的税金。
从今天的报纸上,我们看到,爱荷达州的一名中国留学生被控两个一级谋杀罪。他杀害了同是从中国来的一对留学生夫妇。他一直没有认罪,检方在起诉的时候要求判他死刑,在开审前的最后时刻,他终于认罪了。我曾提到过,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得到法庭给他的一个交换条件,换取一个略轻一些的刑罚。结果他有可能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当记者采访死者家属的时候,他们谈到很不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中国人,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对于美国人来说,一种罪行有一个量刑的上下限。在这个限度之内,都是合理的。罪犯认罪,可以省下大量的人力财力,在限度之内的减刑是可以接受的。我想被害者家属也一定没有想到,案子拖长的话,有可能耗去美国老百姓辛苦工作挣来的成百万,成百万的美元。事实上,美国人依然要用自己的税金把他养在牢里,尽管不论是凶手还是被害者,都不是美国人。他们为这块土地选择了这样的原则,就必须为这块土地上发生的一切支付代价。有时候,这个代价是指金钱,有时候,这个代价,甚至是生命。
明确了代价之后,仍然选择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圌由为最高目标,这是需要勇气的。而且,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必须是有能力支付代价才能得到的。
这封信写得够长的了。很想念你,来信。
祝
好!
3 ) 上一堂精彩的美国司法课
这部剧非常有意思。不仅仅是它近乎神奇的把OJ辛普森杀妻案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叙述,同时小古巴古丁,约翰特拉沃尔塔等知名演员的精彩演绎。给人一种真的在看OJ案纪实的感觉。
但非常可惜的一点是,本剧的编剧带有明显的个人情感在剧中。这就导致了,本片从一开始,观众就认定了OJ就是杀妻案的真凶。同时编剧把本剧的核心放在了庭审辩论,却无视了OJ案另一个导致其无罪的原因:物证的采集存在极大的矛盾。
先谈看似主角但并非主角的OJ辛普森。小古巴古丁是我很早就熟悉的演员。从95年的《极度恐慌》到06年的《总统特工队》。他的演技其实是有目共睹的。虽然古丁没有OJ那种橄榄球运动员的身材与俊俏的脸。但却抓住了OJ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变化。那个嘶哑的声音,让人感觉不寒而栗,感觉这个人真的有可能杀了自己的妻子。
然后是女检察官克拉克,莎拉保罗森长得真的挺像原版克拉克。因为本剧编剧的个人情感作祟,克拉克检察官成了一个人人攻击的可怜女人。实际上,参与到辛普森案的每一个人,从法官到陪审团,从律师到检察官都经受了长达一年的媒体折磨。过度放大克拉克的可怜,反倒给人感觉这个女检察官自以为是,输掉了世纪审判。确实克拉克需要负责任,但LA警局的混乱取证,证人马克弗曼灾难性的撒谎和伪证才是导致本案判定OJ无罪的主因。克拉克所代表的地检,是同样花了600万纳税人的钱搜罗证据,这并不比“梦幻律师团”花的少。克拉克检察官远远不是什么受欺负的形象。
再来说说律师团的头头强尼科克伦。演员演得是真像,不仅长得像,连动作神态都跟记录片中的人物一样。给考特尼万斯一百个赞。强尼律师非常令人佩服,他所主导的“梦幻律师团”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对于一个律师来说,为你的委托人负责到底是底线。虽然打种族牌是可耻的,但这必须要打,而且打得还特别的漂亮。LA警察局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种族歧视和失职问题,本案从一开始就弥漫着一股种族矛盾的气息。加上之前警方对于无辜黑人的殴打,难怪OJ无罪之后,有那么多人在庆祝。他们并不在乎OJ是否犯罪,他们只是想狠狠的抽LA警局的脸。而强尼就做到了。戴手套那一幕,成为了整个案件大反转的开始。而强尼的最后陈词,印证了美国法律最大的核心“疑案从无”。
约翰特拉沃所饰演的律师罗伯特夏皮罗是个很有意思的人物。他原本是梦幻律师团队的leader。然后因为其并不愿意打种族牌和对做无罪辩护的问题有冲突,所以被科克伦给换掉了。不过,你也不能不佩服这个人的人脉是真的广。整个梦幻律师团就是建立在他的人脉之上,没有夏皮罗前期的出谋划策和选人挑人。OJ早就凉凉了。他和科克伦的内斗也是代表着两种种族间的矛盾冲突,就算是一条船上的都要斗,更何况法庭外的世界。
“罗斯”的卡戴珊真的很逗。首先是他的那一抹白发,跟现实的卡戴珊一样亮眼。卡戴珊自己也承认自己对结果存疑,他和OJ的友谊也随着无罪宣判到达了终点。不过,卡戴珊家族却因此摇身一变,进入美国富豪名媛阶级。虽然罗伯特卡戴珊早死了,但他的三个女儿现在可是强力的吸金机器。这种上位方式也是挺令人感觉讽刺的。
扮演伊藤法官的演员Choi,长得也非常像原人物。选择日籍法官,为了避免黑人的反感。没想到却险些导致审判无效。伊藤法官同样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剧情方面,故事把核心放在了法庭之下每一个人的生活是怎样被案件所侵扰。法庭上的辩论,其实不如真实故事精彩。律师和检察官的你来我往,台上台下互不相让是本剧的重要看点。但同时,对于DNA检查的部分,一笔带过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毕竟华裔神探李昌钰博士就参与到了律师团之中。并帮助律师团推翻DNA证物。LA警局对于DNA物证的采集部分没有细讲,其实这才是导致本案完全崩盘的关键点。
对于OJ的无罪审判原因主要是三点:一,灾难式的人证马克弗曼,这家伙撒谎做伪证种族歧视,而且居然让人给录下来了。OJ案唯一被判刑的就是这家伙,完完全全的活该。检方把他立为主要证人是灾难性的。二,DNA物证采集问题。当时DNA检测刚刚出现,LA的警察没有引起重视。导致物证有被严重污染的嫌疑。让辩护方抓住把柄一窝全端。三,检方立证本身就有问题。很多地方无法自圆其说,带血的袜子,不合适的手套,一些地方的血量位置。最关键的是美国法律本身就是疑案从无。检方没有决定性的证据直接指控OJ杀人,就是会输。本季最后一集陪审团首席说的那句话“检方是否成功立证OJ杀人”就是决定本案无罪的核心部分。很多人其实都认为OJ确实杀人了,但规则公平是法律主要部分。如果规则本身就不公平,冤假错案会更多。所以OJ的无罪,既可以是正义的缺失,同时又是法律公平的最好证明。
综上所述,本剧确实是一部非常精彩的美剧。但同时,编剧的个人感情严重影响了观众的情感。如果能更加中立一点的角度来看,让观众自己决定OJ是不是真正的真凶。本剧的分数会更高一点。不要把本剧当作记录片来看,因为真实的世纪审判要更加精彩狗血。
4 ) 正义就是,你永远无需证明自己无辜
作为一部“纪录”式电视剧,应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忠实反映历史事件,尤其现实中辛普森是在这起刑事案中被判无罪的。然而当看完全剧,聪明的观众已然猜出了编剧的立场——认为辛普森有罪。尽管他尽可能克制地展现了双方观点,在展现形式和细节刻画上却巧妙引导着观感和认知,比如着重刻画受害者父母的悲泣、辛普森好友的怀疑、检察官的光辉形象等等。当然,在纪录片尚不能“真实”纪录的今天,有何必强求电视人不预设立场呢?
但这依然是一部值得一看的剧,辛普森案不愧为全球法学课堂中的代表案例。想理解“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美国犯罪故事》是最佳入门科普剧。
1 世纪大逃亡
本剧的开场,就是辛普森前妻妮可遇害当晚,辛普森从家中出来,搭乘约好的出租车前往机场。这位偶像神色如常,友善地冲司机微笑,解释自己因为睡过头所以比约定时间晚了些。之后镜头切换到妮可家门口,狂吠的小狗引起了邻居的注意,他在妮可家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是妮可·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人被利器割喉而死。
警方破门而入,所幸妮可和辛普森的孩子安然无恙,警官福尔曼自告奋勇前往前夫家中通知辛普森。他闯入辛普森家中,发现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证据,而辛普森此刻已身在芝加哥。辛普森接到警方通知后,清早赶回加州。他不顾律师强烈反对,单独接受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手指受伤,他解释说,得知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辛普森的好友,也是后来因真人秀名声大噪的卡戴珊姐妹的父亲——罗伯特·卡戴珊第一时间赶来陪伴好友。同时辛普森也聘请了知名律师萨皮罗,萨皮罗为很多名人都打过官司,与纽约警署也保持着良好关系。在他的提议下,辛普森不必被“逮捕”,而是由律师亲自送往警察局。
当萨皮罗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本在楼上的辛普森却已不知去向。随后,几乎所有电视台都转播了这一场景,甚至连正在直播的NBA总决赛都切换到追捕画面: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紧跟着辛普森的白色福特车。
福特汽车做梦也没想到,就这样赢得了一次免费大型全球广告...(不好意思重点误)由于大家车速都很慢,白色福特看起来也没有要飞速逃离的意思,画面显得很滑稽,更像是一次列队护送。福特车所过之处尽是欢呼声,人们走出家门,举着标语牌,像在橄榄球场为他加油一样,喊着“OJ go! OJ go!" 福特车绕了一大圈停在了辛普森家门口,他最终还是去了警局。
在种族关系紧张的美国,很多非裔认为,检方认定辛普森是凶手,不过是高层又要毁掉一个难得的“黑人偶像” 。根据CNN1994年的民意调查,大多数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大多数黑人认为对辛普森的指控不正确。
尽管该案辩护律师也曾打出种族牌,但如果把辛普森案简单归为利用种族主义激愤脱罪,那未免太低端了。实际上,这绝不是一场利用金钱或舆论影响公正的案件,而是一场从证据链上就开始赢的辩护经典案例。
2 合理的怀疑
“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被认为是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虽然常常被人吐槽,但比起“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这才是平民不致被卷入冤案的关键因素。
简单地说,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罪行。辛普森案表面上证据无懈可击,实际上却全是旁证(并没有目击者这类直接证据)。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在《美国犯罪故事》中,也真实再现了本案的诸多疑点。
历史照片:辛普森向法庭展示戴上证物手套,手套显得过小
被污染过的现场
发现妮可死亡后,警察头儿一拍脑门,直接从第一杀人现场调派了四位警官去辛普森家通知。他们穿戴着很可能沾染血迹的警靴和警服,直接进入了辛普森住宅,违反了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准则。为了“保护“现场,警方随手从妮克公寓中拿了几条被单盖在了尸体上。可辛普森婚后扔不时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看望孩子,带着他头发皮屑的被单就这么被盖在了两位受害者身上。
想搜就搜的民宅
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家的福尔曼警官,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仍在住宅内大肆搜查。无独有偶,本案的关键证据还都是同一位警官发现的。辩方借此推断,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无法信任的血样
警方抽取到辛普森血样后,非但没有送交一步之遥的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警方居然带着嫌犯的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案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后,才把它递给当时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检验员丹尼斯·冯。
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7毫升的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消失了。专家在检验现场血痕时,还发现了浓度很高的EDTA。EDTA是什么呢?是常用于血样的血液抗凝剂。btw,发现这一疑点的专家就是华裔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但在《美国犯罪故事》中,这个角色并没有出现。
此时,不必辩护律师提醒,人们都会产生合理的怀疑:那就是警方急于断案,从辛普森血样中直接撒了点到犯罪现场,“制造”了一个完美的证据。
四十一次黑鬼
“在过去10年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
“就我所记得,没用过。”
“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
“我不确定我能否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
“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
“不,不可能。”
“你是否就此宣誓?”
“那正是我的意思。”
这段精彩的对话,正是辩护律师李·贝利对检方关键证人福尔曼警官的盘诘。这也是本案唯一与种族相关的地方,也是体现辩护律师团高超庭辩和取证能力的关键点。
辩方取得了一位女剧作家10年间对福尔曼的采访录音。录音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一律使用了“黑鬼“,共达四十一次之多。此外,还有非常多的极端言论,例如:
“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
“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愣说此人有盗窃嫌疑。“
“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在法庭上也知道该怎么说。”
”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
福尔曼还崇拜希特勒,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军功章。当辛普森的律师问他:"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竟然是:"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第五条即"不得强迫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句也被扩大为:不能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如果这段对话被陪审团得知,那他们将会如何解读这句话呢?
在佛曼的录音里,不仅有大量攻击黑人的言论,还有许多贬抑西班牙裔,犹太人以及妇女的言论,其中甚至包括对本案法官伊藤的妻子的抨击,伊藤法官差一点因此而被要求回避该案。幸运的是,伊藤确实是一位刚正不阿的法官。他不仅避免了福尔曼的这一回答被陪审团知道,也只挑选长录音中短短两句温和的言论放给陪审团听,更没有同意辩方所要求的,播放录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销毁证据等部分。
伊藤所做的,正是尽可能避免陪审团受到种族牌的影响,做出不理性的判断。辩方对这样的裁决愤怒之极,他们期望甚高的录音被大打了折扣。剧中我们可以看到,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是被完全隔离的,他们住在一个无法与外界联络的酒店,没有网络,也没有电视。也就是说,不论这段录音在外界掀起怎样的轩然大波,引发多少种族歧视的群情激奋,案件中心的陪审团,是一无所知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一开始,我们就提到,把辛普森案归结为种族牌的胜利,是不恰当的。该案流于后世的舆论焦点,常常给关注者们一个错觉,就是辛普森是靠辩护律师种族牌的情感冲击,使得陪审团做出感性决定判他无罪,而检方和受害者是辩方无耻狡辩的牺牲品。
媒体人喜欢传播这样的谬论,也乐于强调煽情舆论对案件的影响。这使得他们的喉舌更加值钱,笔伐显得牛逼。然而,辛普森案的尘埃落定,不是权钱交易的胜利,也不是舆论至上的闹剧,是一个真正理性的科学判决。如果辛普森被判有罪,才是无视错漏百出证据链不管不顾的感性判罚。
3 芸芸众生相
为了体现真实感,该剧在挑选演员上可谓煞费苦心。从发型、衣着甚至到脸,都力求与原型人物接近。多彩的人物和真实的人物关系,是本剧的一大看点。
(左原型,右角色)
梦幻律师团在本剧逐一亮相,甚至,剧中还还原了他们对谁做首席律师的各种撕逼和争吵,果然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柯克伦后来轻松踹走萨皮罗上位。
萨皮罗,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曾出任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的律师;
柯克伦,著名黑人律师,在70年代出任过洛杉矶市副检察长,后来下海开业,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打过官司;
李贝利,著名刑事律师,律师界最顶尖盘诘高手之一;
舍克,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权威;
贝登,法医专家,曾在肯尼迪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
乌尔曼,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艾尔斯伯格担任过辩护律师。
年幼的卡戴珊姐妹也在剧中亮相,这段父亲告诫孩子的话如今看起来颇为逗趣。
当然还有魅力四射的女检察官克拉克,是温柔的单亲妈妈,更是勇敢的职业女性。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案件受到的巨大关注,检方和辩护律师的一举一动都被大众评论,过往的一言一行都被媒体挖掘,本案不愧是常伴美国人民餐桌的大型八卦配菜。不光柯克伦的上段婚姻被评头论足,克拉克的发型和穿着也成了媒体的每日一嘲。这些玩味的小细节,你都可以在本剧看到。
还有鲜明的陪审员众生像,庭审开始前的挑选陪审员,也成了检方和辩方的暗战。双方都尽可能多选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员。需要说明的是,黑人居多的陪审团并不是大家想象中的无条件支持辛普森,相反,对于辛普森这类“外黑内白”、于成名后积极融入白人社交圈、抛弃黑人妻子娶白人太太的黑人偶像,绝大部分黑人女性是充满恶感的。而九位黑人陪审员中,有八位是黑人女性。
剧中,陪审员在争论不休的合议中说出了一句引人深思的话。
“You might think he did it, hell I might think he did it, but can we honestly sit here, and say they proved it?”
“你可能觉得他杀了人,见鬼我也觉得是他杀的,但我们能坐在这儿,摸着良心说原告证明了这一点吗?”
很快,陪审团对此就有了答案。
1995年10月3日,这场耗时9个月、产生5万页庭审记录的世纪大案判决公开——12位陪审员一致决定:辛普森无罪。
5 ) 从美国法律的角度聊一下
先说一下我对美国法律的基本概念,不是法律专业,有错误的地方欢迎指正。
法律系统:法律、法庭、法官、律师、陪审团、原告、被告、旁听等合在一起是一个系统。如果以系统的角度去看,那么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就是任何参与者存在的目的都不能违背这个系统。
法律:是一系列客观的准则,存在的目标是完善自身,它不关心是否错过了某一个坏人或冤枉了一个好人。立的到底是个什么法,取决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重点是在冤枉好人和放过坏人之间的权衡,以及在犯了罪的惩罚力度上作出权衡。一般来说不论什么政治制度,在和平时期要相对宽松,此时法律主要作用是制衡政府,在战争时期就相反,因为要给政府一定的权利才能让国家更高效地运转;
法庭:是一个渠道,让民众可以使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官: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秩序,越客观,越经验丰富越好,不一定要多厉害,但必须具有客观的心态;
律师: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辩论竭力揭示所有线索,间接的完善法律,所以律师越高明越好;
陪审团:代表了普罗大众,真正执行判决,不受当前案例的法律制约(即不用给出解释,总是需要这么一类人,否则就是死循环,陪审团制度把这个终极权利给普通人,这不是最好的选择,只是美国人暂时没有更好的选择)。所以,陪审团成员不需要高智商,甚至不需要高情商,只要具备基本的逻辑就行。哪怕社会普遍缺乏基本逻辑或者在高压下违心判决也是符合逻辑的,因为这时候法律一定已经出了问题;
陪审团义务:为了使人群具有普遍性,不能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
基于以上定义,有以下一些推论:
1.判决结果就是正义,否则无法定义正义(有神论者可以认为正义在神那里,但是没有人能代表神);
2.法官、律师、陪审团只要是在法律框架下做出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哪怕法律错了,也怪不到他们身上;如果法律错了,应视为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当错误发生时,主要参与者法律、法庭、法官、律师、陪审团、原告、被告、旁听均无能为力。在法律外才能解决。
3.严刑峻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在严峻会迫使犯了小错(相对的)的人没有回头路。严刑峻法在越简单的社会越起作用,越复杂作用就相反。
对剧集来说,从法律角度,我认为美国人把这个事儿翻来倒去的说,普遍不是认为这是非正义的,而是在反思,法律是否有什么可以修正的地方,或者一种什么机制能够促进这种修正的产生。
6 ) 重点不在审判,而是人性
是的,这是一篇讨论剧中人物的剧评。说实话,在看了前两集之后,我觉得并没有什么意思,很想弃剧。什么时候变得有意思了,在专打“种族牌”的黑人律师Jonnie出现以后。他对整个公众舆论的引导,将本来一件刑事案件,转为了一件种族歧视的案件。这里就出现了价值观的重新站队。刑事案件中人们多会同情的是惨遭割喉的被害人,而种族歧视案件中,它引起了很多非裔美国人的共鸣,他们对事件的审视不再是从O.J.是否杀人出发,而是将自己在社会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都倾泻到这件案件中,认为这是警方想搞垮黑人的阴谋。我还记得看完《撞车》之后,我心里久久不能平静。一位在社会还算有地位的黑人,当面对白人警察故意找茬,趁机猥亵他妻子时,他选择了忍气吞声,在妻子向她哭诉抱怨时,他也只能默默无语,因为他什么都做不了。这就是那时候黑人生活的写照,这也是为什么O.J.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人们还是愿意相信他,O.J.是黑人贫民窟的神话,谁愿意让自己的神话破没呢。
可以说,黑人律师他的职业生涯一直利用着种族歧视这一点,他知道所有事情和种族歧视沾上边,有多大的影响力,它又会在很大程度上混淆大家的视听,干扰大家理性的判断。那么,他真的是在为正义发声吗!不,看多了一些美国的律师剧,我们都知道律师的职责不是寻找真相和正义,而是什么,为自己的客户服务。这样,原告和被告之间才能在两方用力下,达成最接近正义的审判。
好!说完黑人律师,我还想谈一谈女检察官。不得不说,她是一个自负强硬的人,这也是很多人讨厌她的地方。她拒绝上司给他提供的外援,关于模拟评审团对她不满的意见,她说这些都是狗屎。在事业中忽视了孩子,早上忙着出门,粗暴地惩罚两个孩子不可以吃早餐;晚上加班回不去,打电话总是“我必须挂了”“我必须挂了”。虽然她爱她的孩子,可是事实上,她爱她的事业多于她的孩子,她的孩子只被分到了一点点爱。但如果你只看到了这些,那你真的没有看到塑造这个角色的用心良苦。它背后揭露了美国的另一个社会问题——性别歧视。一个检察官被媒体各种指摘她的穿着和发型,她的上司还委婉地劝她改变一下;电台里竟发起了她是婊子还是英雄的投票;她的前夫们甚至还趁这个机会将离婚的事扯进公众的关注,又在报纸里爆出她的裸照。请问她凭什么要遭受这些,她只是做了她工作中份内之事,而且还是代表真正的弱者发声,可是她却被推倒了风口浪尖。在法庭里,她犹豫再三,向法官提出早点休庭的请求,因为要回去照顾自己的孩子。却被对方律师第二天当作玩笑一样在说。是的,在清一色都是男性的法庭上,谁又明白一个职业女性,尤其是做到和男人比肩的职业女性的辛苦呢。社会衡量你的标准不仅是你的事业,你的外表,你是否承担了妻子和母亲的角色。而男人呢,看O.J.就知道了,事业的成功掩盖住了他所有的缺陷,包括家暴、甚至是杀人。所以,女检察官的自负强硬貌似也不是无源之水,她走到今天的这个位置,被人质疑鄙视了多少次,只有她自己知道。如果不强硬起来,怎样保护自己呢。
昨天看了前6集,随便写点想法,其实还有想法没有展开。慢慢再说。
目前一集感觉不错。辛普森杀妻案是每个法科学生入学后都会被灌输的,它的意义在于程序正义的胜利和疑罪从无的运用,其中还夹杂着种族问题。刚刚看完《制造杀人犯》再看这个,心中五味杂陈,美国的司法体制没有老师们描绘的那么完美,有一个不会改变的事实是:穷人在这个司法体制中注定是要失败的。
喜欢美剧的节奏
真是national obsession.
有意思的片
非常精彩,看完立马去找林达的书准备重读。不说是否杀人,对于OJ这种不正视自己的背景传统,说出I'm not black, I'm OJ这样的人我是非常鄙视的。这桩审判最后也从杀人案的审判变成了黑白之争,完全变了味道。理解辩方的策略,但是非常讨厌他们使用的手段,难以想象这场大戏里所有人面对的压力和审视。
在纸牌屋走下坡路后,此剧是今年最好看的美剧。
知道审判结果的案件竟然在过程中充满如此的戏剧性。最后的最后看到真实照片才体会到确如评论所说是高度还原。回忆起纽约灾星里对裁定的惊叹,这部里陪审团的讨论也是令人瞠目了。试想在若干年后,又是一部The Jinx也说不定呢。
悬疑烧脑
上过法学院的哪个不知道这案子啊。细节拍得很到位,够dramatic又不招人烦,各方视角都有照顾到。不过豆瓣的小朋友啊,已经到了不知道David Schimmer和John Travolta是谁的年代了吗?
首集还不错。一个被叙述过无数次的悬案,重新影像化。很本分也很主流的讲故事方式。值得继续观察。
剧情很紧凑
严肃、冷静、真实还原中也带着创作者自己的意图:批判一切,几乎对每个参与者都不留情面。P.S.屈伏塔那张拉皮脸真是令我唏嘘。
第一集不错,模棱两可的剧情开始,检方女主表演爆炸力十足,眼角眉间处处是戏,辛普森也是极好的,你看他的理由都会觉得他很无辜,但他又会在某个时刻显得非常阴鹫。夏皮罗老奸巨猾,见过很多世面,充分自信的玩弄别人于股掌,卡戴珊只是一个不知所措的前律师。人物性格分明,但我希望不要太脸谱化。
不错
高度还原,当真实情节呈现于荧幕之上,才让人真正感受到这场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给人的冲击。警方的漏洞百出、检方的频频失误,辩方的阴谋论,这起刑事案件最终成为一场轰轰烈烈的程序与权力的种族主义战争。看完,对美国司法体系会有较深认识。但本剧略有偏向,对检方证据的诸多漏洞疑点涉及较少。
这…卡戴珊家族版美恐
去年读《历史深处的忧虑》就被其中对辛普森案的精彩叙述所吸引。开篇和结局都已熟知,慢热的前两集看得起想弃剧,到了第三集上庭才算渐入佳境,就爱看原告被告在法庭上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判决结果没有悬念,重要的是这个过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凶手,但通过各种细节暗示其实答案已经昭然若揭。
有点冗长拖沓 因为始终坚信辛普森杀了前妻 所以没法很客观的去评价 以至于每次看到小库珀古丁出来都想抽死他 还有那个黑人律师
Oh my Ross.....
拍得太真实了,悬疑烧脑,看了个开头就让人欲罢不能。